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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言絮语:一节全民国情通识课

一星期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释法内容与香港不少的评论和期望有落差,实质原因是香港不少人对人大释法的功能,以至《宪法》、《基本法》所建构的特区宪制秩序和《香港国安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理解不足,值得所有相关者细细咀嚼和认真研究。 
 
一如李家超在公布当晚说,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没有为《香港国安法》增加任何新的内容,也没有增加特首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时,明确指出人大常委会释法权力来源自《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特定条文,而释法行为受《立法法》规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这是把人大常委会的至高权力“关在笼子里”,不得任性。因此释法不是修法,更不是延伸立法,也不会脱离有关法律条款就某一特定问题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应。所以这次释法,只就特首提出的问题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径,即由香港国安委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履行其应有职责,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由特首发出证明书。 
 
这次释法,中央亲自示范了如何严格依法治国,以及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针,也让大家进一步了解特区的宪制秩序和政治体制。特首是“一国两制”的关键人物,既向中央负责也向特区负责,在香港政治体制中具有超然地位,有权及有责去体现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的特色;《香港国安法》所建立的香港国安委,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宜上,凌驾于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这与英方由制定基本法开始所鼓吹的所谓“三权分立”制度大相迳庭,大家今次应有更深刻理解。 
 
人大释法虽然一锤定音,但事件还待特区自行解决。这是一份活生生的国情通识教材,就看我们学习和掌握了多少。 
 
作者为香港专业进修学校及港专学院校长,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电邮:president@hkct.edu.hk